注册公司后反悔,股东义务需承担

2016-11-01 15:05      2016-11-01 15:05      本站编辑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诉称其发现A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冒用原告的姓名、假冒原告的签名,制作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虚假文件,并以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使原告被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事实上,原告对上述情况并不知情。因此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其不是A公司的股东,2、A公司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诉讼中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在A公司的股东身份是工商登记认可的;原告授权工商企业登记中介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其在A公司的股权登记,并提交了身份证等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和材料,且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都是原告亲自选定的;原告不但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且还参与了公司的分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故原告确为A公司的合法股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及质证时,原告多次发表明显不真实的陈述,有规避法律之嫌。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润律师评析:
  
  股东资格的确定,对当事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本案是少见的股东本人起诉否认其为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纠纷案件,本案中工商登记显示张某为A公司股东,A公司也通过较为系统、详实的证据证明张某为公司股东并参与公司管理及利润分配。张某如要对抗工商部门的股东登记,应就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等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单纯通过否认自己是公司股东而规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之所以会出现本案中这种罕见的情形,正是因为当事人在注册公司之前并未对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作详细的了解。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取消了对于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法定强制要求,导致了许多当事人在未了解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盲目注册了大量高额注册资本的企业,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大额偿债义务。由此可见,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之前,应向专业律师进行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或聘请法律顾问,以避免对法规、政策的错误理解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上一篇: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下一篇:没有了

搜索一下

联系我们

全国热线:4008-110-668
总机号码:010-65881866
业务咨询:010-51650266
传  真:010-65880566
邮  箱:zrls@zhongrunlawyer.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称: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国 热 线:  4008-110-668
  • 总 机 号 码:  010-65881866
  • 法 律 咨 询:  010-51650266
  • 传          真:  010-65880566
  • 电 子 邮 箱:  zrls@zhongrunlawyer.com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 网站首页  |  关于中润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