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出口合同履行程序

2015-09-11 15:57      2015-09-11 15:57      admin



我国出口贸易中,多数按CIF条件成交,并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等工作环节。 
一、 备货
注意下列事项:    
1.发运货物的时间。
2.货物的品质,规格。    
3.货物的数量。约定数量备货,且留有余地。    
4.货物的包装。按约定的条件包装。     
5. 刷制唛头。 
二、 报验
凡按约定条件和国家规定必须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在备妥货物后,应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    
申请报验时,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申请单的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在提交申请单时,应随附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文件,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作参考。 
三、 催证
催开信用证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1.如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而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开立信用证者,则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
2.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船舶的情况,可以提前装运时,则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3.即使开证限期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4.进口商经常迟开证。
四、 审证
出口公司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等。具体包括:
1.信用证的性质和种类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2.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名称、地址是否与合同相符。
3.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是否与合同中的规定相一致。
4.价格部分。总金额、货币种类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总金额是否与单价、数量的乘积相等;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有没有考虑溢短装的情况;在货币种类不一致时,是否规定有合理的折算方法,我方能否接受等。
5.到期日、到期地点、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
6.信用证中的转船与分批条款、保险条款以及选港费、港口拥挤费等费用的支出,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一致;如果不一致,我方能否接受。
7.信用证所列的单据与出票条款。
8.信用证责任条款及其它特殊条款。
9.信用证中要求了一些条件,但是没有要求在送银行结汇时必须提供与之相应的单据,据《UCP500》的规定,这些要求没有实际的意义,在具体操作时对这些要求可以不予理会。
五、 改证
改证的程序:
(1)受益人向开证申请人提出,或开证申请人主动提出。
(2)开证行将改正通知传递到通知行,转告受益人。
(3)受益人认可修改意见。
六、 办理货运
在货、证备齐以后,出口企业应即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手续。出口企业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的工作步骤如下:
(一)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
(二)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装货单
出口企业或外运机构收到装货单时就意味着运输合同已经订立。 
七、 报关
出口货物在装船出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
出口报关通常要经过申报、征税、查验、放行四个环节。 
八、 投保
凡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在货物装船前,卖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估手续。
出口货物投保都是逐笔办量,投保人应填制投保单,将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
为了简化投保手续,也可利用出口货物明细单或货物出运分析单来代替投保单,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九、 信用证项下制单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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