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同收益到底该怎么用

2015-09-01 15:47      2015-09-01 15:47      admin



随着业主组织的建立,业主共同利益得到了越来越实在、具体的维护。特别是小区共有部位产生的现金收益真正归属全体业主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这种利益格局的变化,使得业委会不得不面临着资金的使用和处理的新课题。在这些资金的使用中,以现金或实物(发食用油、发大米、红酒、月饼)返还业主、维修改造现有老化设施、聘请法律、会计专业人员的支出等,成为了这些资金的主要用途。但我们这里不是要讨论和研究什么情况下用在什么地方是最合理的,而是试图说明该通过什么主体什么样的程序来决定用途是最合理的。研究决策程序的合理性,比研究结果的合理性更具有构建和谐群体关系的普遍意义。

 对于业主共有财产及财产产生的任何收益,法律上都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何使用这些钱,主要有两个问题:谁有权使用和用途。

任何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决策,都有公平和效率这对矛盾。共同收益的使用,也不例外。

公平的角度出发,共同收益可以采用大家共同协商、讨论、出谋划策,最终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办法决定用途。这种做法的优点就是公平。什么时候形成多数人决定了,什么时候用这些钱,没有形成多数人的共识,这笔钱就放在那里。这种做法的缺点是明显的,资金放在那里久拖不决,实际上是一种机会和资源的浪费。但至少业主中不会产生重大的冲突,是一种比较消极、但稳定的以公平为追求目标的公共政策模式;

从效率的角度出发,一些业主大会(实际上是业委会的主持和策动下)通过的《管理规约》对业委会作出了有限的授权,比如在一定数额内的资金,或增加一些用途限制下的资金,由业委会直接作出决定。这种做法的缺点是明显缺少资金所有权人的普遍参与和知情,如果加上业委会在操作时不能及时化解公众的质疑和公开资金使用过程,那么很容易招致业主们对业委会的不信任,这也是一些业委会委员普遍感受到“好心不得好报”的根本原因。

在这两者之间,有无数中“中间办法”,但取决于业委会委员们的理念和能力。一般的原则就是:每个项目的支持者组成项目预算、策划工作小组,对该笔资金或部分资金的用途,作出具体的方案并说明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与其他小组共同竞争。如果业委会也是项目提出者,那么业委会可找一些德高望重的业主来主持所有项目的PK,即这些项目的公开讨论和听政会。经过听政过程之后,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可以由业委会决定到底优先安排哪些项目资金,或者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具体怎么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但万变不离其宗,满足业主们的知情权和表决权行使的愿望,构建和谐的业主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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