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2016-11-07 19:23      2016-11-07 19:23      本站编辑



 46岁的焦女士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六年。她的合同于2016年1月31日到期。由于她工龄太长,所以其所在单位不愿意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单位在2016年1月1日正式通知她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焦女士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六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违法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故其经朋友介绍,向我所律师咨询相关问题。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但是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而言,为最大维护其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规定是《劳动合同法》对于老职工做出的特殊保护。
  
  由于焦女士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六年,而且她现在已经4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单位是无权终止与她的劳动关系的,应直至焦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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