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2016-11-01 17:28      2016-11-01 17:28      本站编辑



  冯某于2012年2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3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2014年3月,冯某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冯某于2014年5月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该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该案件。
  
  经我所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该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故其仲裁时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而应适用第1款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的一般规定。本案中,冯某2012年2月1日至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冯某有权主张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应自2013年2月1日起计算一年,届满之日为2014年1月31日,因此冯某提起仲裁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我所律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赢得诉讼。
  
  以此案件为契机,我所成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为其整体梳理了劳动人事管理制度,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形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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