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股东知情权的救济途径

2015-12-06 12:21      2015-12-06 12:21      中润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张某出资10万元、李某出资40万元共同成立了某机械设备公司,张某担任公司监事,李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成立以来,运行良好,市场份额稳定,但管理层中渐渐出现矛盾,张某发现公司已被李某实际控制,自己在公司中渐渐被架空。张某认为公司盈利,应召开股东会并分红,但李某表示公司亏损,拒绝召开股东会,并拒绝分红。张某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李某仍拒绝提供,且一直不出面解决此事。张某在多次沟通未果后委托律师办理。

(二)中润律师权威解答

        本案是典型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利的一种,是股东了解、参与公司运营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中小股东而言,如果股东知情权得不到保障,那么经常会出现大股东把持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李某虽然控制了公司,但他却利用自己是大股东的优势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在面对小股东要求查阅账簿的要求时,以消极的态度拒不理睬亦不提供拒绝查阅的理由,因此必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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