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企业被撤销,债务应如何清偿?

2015-12-06 11:56      2015-12-06 11:56      中润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6日,河北保定某一机器厂(简称卖方)与北京延庆县某一租赁公司(简称买方)签订了一份10台收割机的买卖合同,共计价款200万元。合同规定买方从收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价款。同年4月8日卖方将十台收割机运至买方所在地交付,买方验收后未按约定在3个月内支付价款。卖方多次催要,买方均不予理睬,卖方在2015年3月1日向某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卖方诉称我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了货物,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仲裁机关责令买方支付我方货款,并赔偿由此给我方造成的损失。

(二)中润律师权威解答

        经仲裁机关审理查明,买方是县政府农委2012年9月3日成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因用人不当,管理混乱,导致公司经营亏损。2013年8月27日,主管部门县农委根据中央不准党政机关办企业的决定,将该公司撤销,同时派出清产小组查点财物。
        企业撤销、停办后,其债务的清偿有几种情况:其一,如果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撤销或者停办,应当由主管部门和企业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其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其资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请求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办理。其清偿顺序应当是:职工工资或生活费用;国家税收、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资不抵债即予豁免。其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撤销、停办并入另一企业的,其资产归并入企业占有、使用、处分。其债权归并入企业所有,其债务归并入企业清偿。其三,如果是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撤销、停办,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资不抵债的,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连带责任。其四,如果企业被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数人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清算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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