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证明及拆迁方案等相关政府文件是否应当信息公开?

2016-11-07 21:15      2016-11-07 21:15      本站编辑



 基本案情:
  
  苟某某在北京市某区拥有住宅房屋一套,2010年7月,北京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宣称取得合法手续,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地段进行拆迁。但拆迁人自始未向其出示证明其拆迁合法性的包括拆迁许可证及补偿安置证明等相关政府文件。苟某某多次要求拆迁人出示相关文件,均被拒绝。
  
  为核实自身所面临的拆迁合法性问题,苟某某向某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某区进行开发所获得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证明、拆迁计划书、拆迁方案等相关政府文件信息。某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第16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1)第18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称苟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其后,苟某某向北京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复议,2012年1月1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某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的上述两项具体行政行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苟某某将某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北京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2年5月,某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某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某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某区进行开发所获得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证明、拆迁计划书、拆迁方案等相关文件的行为不当,并撤消了某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1)第16号—不告《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1)第18号—部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拆迁补偿安置证明、拆迁计划书、拆迁方案等相关政府文件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法定公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拆迁计划书、拆迁方案是拆迁方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性条件。同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拆迁计划书、拆迁方案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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