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次数:126 所属栏目:农村宅基地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有待新规出台)。点击次数:197 所属栏目:农村宅基地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点击次数:160 所属栏目:农村宅基地
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法规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点击次数:79 所属栏目:农村宅基地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固然属于不动产,依照物权法的物权公点击次数:55 所属栏目:农村宅基地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 。 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 一是本身已有点击次数:166 所属栏目:农村宅基地
我国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宅基地房屋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点击次数:177 所属栏目:农村宅基地
在农村地区有合法住宅、房产手续可以办理。 合法的住宅、房产手续包括: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 许可证》、《农点击次数:162 所属栏目:农村宅基地
问:有些问题要向你们请教,希望能给予答复:法律和政策对农村宅基地是怎样规定的?我从甲村搬到乙村,户口也迁了过来,我将甲村原来的住房卖了,能否在乙村重新申请宅基地建全国热线:4008-110-668
总机号码:010-65881866
业务咨询:010-51650266
传 真:010-65880566
邮 箱:zrls@zhongrunlawyer.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