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9 10:06 2016-07-29 10:06 中润律师
案情简介
郭某某与张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5月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务琐事等问题经常发生矛盾,至今未能化解,致使双方的夫妻关系严重失和,自2013年5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再继续维持。2009年6月14日,双方共同出资139800余元,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上海大众速腾牌小客车一辆,现由张某使用;2013年1月3日,双方为购买楼房,郭某某的父亲郭大某给郭某某出资购房首付款195000余元,张某的母亲李某某给张某出资购房首付款460000元,郭某某与张某共同出资购房首付款约100000元,同时,共同向银行贷款740000元,以张某的名义购买楼房一套,位于北京市××区××镇××南里13号楼6层6单元602室(系二居室,建筑面积88.81平方米),购买楼房时,双方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31245.5元、购房契税22425元。2013年1月17日,郭某某向张某出具草拟的“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我郭某某,本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写以下协议:我与张某2009年结为夫妻,2013年1月份购买下一套房产,××南里13号楼6单元602室。如果我们离婚,我自愿放弃一切房产和财物,所有都给张某。因为这些全都是张某妈妈给的。特此证明。”该“协议书”落款处,双方分别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双方买房后,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同年5月22日,共同偿还了购房贷款本金1953.66元、利息5546.34元,截止到2013年5月22日止,双方尚欠银行购房贷款本金738046.34元。自2013年6月起至今,该套楼房的贷款本息一直由张某的父母偿还。现双方因离婚纠纷起诉至法院,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对该协议书的效力双方僵持不下。张某认为该协议书真实有效,反应客观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考虑该协议书的约定,按照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郭某某则认为该协议书实在对方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签订该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能够缓和双方的情绪,继续正常生活。那么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否有效呢?
律师说法
关于该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从该协议书的内容看,张某与郭某某系在假设双方离婚的前提下对相关财产分配进行的约定,且协议书中关于相关财产的来源情况亦与客观事实不符。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据此,在张某与郭某某协议离婚未成的情况下,张某要求依据诉争协议书的内容分割相关财产,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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