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办理离婚所需材料

2015-09-01 10:23      2015-09-01 10:23      admin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提交下列6项证件材料: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双方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容应将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登记时签字)、男女各两张单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证件照片。

如果是军人办理离婚登记,注意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证明上注明部队驻军地址),证件与证明应有隶属关系。

另外要注意的是,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原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一致的实际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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