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1 10:08 2015-09-01 10:08 admin
案例:
甲男与乙女于2012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前,甲男用个人存款缴纳首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按揭期20年,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收入缴纳每月的贷款,但房屋一直登记在男方名下。2014年,男女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请问,离婚时该套房产应当如何归属?
中润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本案所涉房产应当由甲男与乙女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甲男所有,房屋尚未偿还的贷款为男方个人债务。至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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