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1 10:05 2015-09-01 10:05 admin
李先生与胡女士因为感情破裂,经法院主持调解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有如下内容:(1)李先生与胡女士是自愿离婚;(2)婚生子女小李(13岁)随着母亲生活,抚养费由胡女士一人承担;(3)李先生与胡女士共同所有的住房一套归儿子小李所有。该房屋暂时由胡女士居住。小李成年后,在多次要求胡女士退房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对此,该如何解决?
律师解析:该案涉及离婚调解书的执行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小李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应该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作为民事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李先生则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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