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1 10:03 2015-09-01 10:03 admin
案情简介:王女士与李先生原来是夫妻关系。2012年6月9日,双方登记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离婚后王女士即搬出该房屋,有关离婚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均已经履行完毕。后来王女士要求李先生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李先生予以拒绝。王女士于2013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先生履行离婚协议,将约定的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而王先生在审判中则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将该房屋赠与王女士的条款。对此问题该如何解决?
律师解析:在离婚协议中夫妻间的房产赠与条款,可以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而这种赠与一般发生在具有特定身份的当事人之间,且这种约定也不属于违反法律。因此,即使房产没有办理登记,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是不能被任意撤销的。具体到本案中,李先生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王女士的条款,不应当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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