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的典型意义

2018-01-05 17:46      2018-01-05 17:46      中润律师



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的典型意义
 
(一)基本案情 
   郑某与乔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乔小某(2009年2月28日出生)由乔某负责抚育,乔某现已再婚。后郑某以乔某对乔小某照顾不周、不配合其探望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乔小某由自己抚养、乔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乔小某年满18周岁。
分割线
 
(二)裁判结果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经法庭征询乔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与妈妈一起居住生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婚生女乔小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郑某抚养。二、乔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十日前给付婚生女乔小某抚养费八百元,至乔小某十八周岁止。三、乔某于判决生效后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六上午九时将乔小某从郑某处接走进行探望,于当日下午五时前将乔小某送回郑某处。四、驳回郑某之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乔某不服,上诉至B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某在离婚时不要孩子,且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母亲的义务;乔小某现已上幼儿园,受到家人深情厚爱,原判变更抚养权不利于乔小某的身心健康;同时提出,一审法院曲解了乔小某的真实意思,其所陈述“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系指愿意随继母一起生活,而非亲生母亲郑某,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郑某同意原判。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法庭曾与乔小某见面交流,发现其就本案诉争问题,尚不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二审经审理认为乔某与郑某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已于2012年3月经一审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离婚后至今,双方亦依照此民事调解书执行。目前乔小某在乔某抚养下已经上幼儿园,平时也能够受到爷爷、奶奶照顾,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现郑某与乔某抚养能力相当,其生活条件亦未明显优于乔某,且郑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乔某在抚养乔小某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乔小某被烫伤照片,亦不足以证明乔某在抚养乔小某过程中存在经常性的不当行为。因此,法院认为乔小某由乔某抚养更为适宜。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维护乔小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也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故郑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对乔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予以了支持。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判决并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分割线
 
(三)典型意义 
   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关于乔小某的抚养问题已经法院生效调解确定,至今不过1年余,双方抚养条件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且乔小某现已在幼儿园就学,生活学习环境已相对稳定,贸然变更不利于其维持稳定生活状态。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当庭征询了乔小某(年仅4岁)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变更抚养的理由之一,但乔某一方坚持认为法庭误读了乔小某的意思,其庭上所称“妈妈”指的是乔小某的继母而非其亲生母亲郑某。二审承办法官考虑如果简单改判此案,势必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使乔小某的抚养探望问题失去对话基础,加深两家之间的矛盾。
   为了确定原审法院征求乔小某意见是否合适,二审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在与乔小某见面交流后发现乔小某对于诉讼争议的问题完全不具备相应的理解和表达的能力。为了缓解双方矛盾,缓解郑某思念之情,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特意在法院花园内组织了一场法庭亲情探望,两个家庭的成员及乔小某在探望过程中尽享天伦之乐。在和谐的氛围中,法官借势开展劝导说服工作,最终郑某表示同意法院改判的结果,乔某也当面表示郑某可随时将乔小某接走探望,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为了增强判决效果,法官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单辟一段写道:“父爱与母爱对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法院希望乔某、郑某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能够在原有离婚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探望及抚养费问题,共同为乔小某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B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气氛里,对乔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上一篇:分居协议的违约金约定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下一篇:没有了

搜索一下

联系我们

全国热线:4008-110-668
总机号码:010-65881866
业务咨询:010-51650266
传  真:010-65880566
邮  箱:zrls@zhongrunlawyer.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称: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国 热 线:  4008-110-668
  • 总 机 号 码:  010-65881866
  • 法 律 咨 询:  010-51650266
  • 传          真:  010-65880566
  • 电 子 邮 箱:  zrls@zhongrunlawyer.com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 网站首页  |  关于中润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