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伴去世后的遗产如何法定继承?

2017-12-19 17:21      2017-12-19 17:21      中润律师



再婚老伴去世后的遗产如何法定继承?
 
 
一、基本案情
  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系戴某与前夫所生儿子。前夫亡故后,张某与戴某登记结婚。婚后,戴某于1999年3月3日注册了工厂,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张某与戴某共同经营工厂。冯某丙和冯某甲先后到厂帮助戴某,冯某乙因长期居住在澳大利亚,未参与工厂经营。2012年10月11日,戴某去世,未写遗嘱。戴某去世时,其与张某的共同财产为工厂资产、坐落于该市红场南路56号赢海公寓房屋一套(包括停车位)及在银行张某名下存款500000元。2013年5月8日,张某为甲方,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为乙方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对工厂属于戴某的遗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工厂所有资产张某占有一半,戴某占有一半。戴某的一半属于遗产,由张某、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各继承四分之一。戴某去世后至2015年7、8月份,张某、冯某甲、冯某丙共同经营工厂,2015年8月后,由于张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冯某甲、冯某丙实际继续经营管理工厂。后张某由于继承纠纷将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等三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种置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本案中,张某系被继承人戴某的丈夫,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乙被继承人戴某的儿子,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可继承戴某遗产,且份额均等。本案所涉财产,系张某与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先将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张某所有,其余的为戴某的遗产。本案的遗产为工厂资产总额的一半、坐落于该市红场南路的房屋、停车位以及张某名下存款500000元的一半。在张某年事已高,无身体能力和精力继续参与经营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由冯某甲、冯某丙继续经营。考虑到工厂的使用效益,为保障各方利益,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工厂由冯某甲、冯某丙继续经营,冯某甲、冯某丙对张某、冯某乙进行折价补偿。关于坐落于红场南路的房屋及停车位。同时,考虑到房屋的使用效益和张某年老体衰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判定张某分得该房屋,并对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予以现金补偿。同时,张某名下的500000元存款,由于该款发生在张某与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款的一半250000元应当作为戴某的遗产,由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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