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刚、张某诉马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 ——《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2017-12-14 15:00      2017-12-14 15:00      中润律师



马某刚、张某诉马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 ——《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1987年11月份,马某刚骑三轮车出门卖菜,在村北河沟边捡到一名刚出生的弃婴,遂将其抱回家中抚养,马某刚与妻子张某在1987年11月27日为该弃婴申报了户口,登记在二人户籍名下,关系为“长子”,取名马某伟。一晃20年过去了,马某伟在马氏夫妇的抚育下长大成人,并在夫妇二人的帮助下结婚育孩。然而,马某伟婚后一改往态,不仅不对年老体衰的夫妇二人尽赡养扶助义务,更纵容妻子打骂两位老人,引起了乡里乡亲的公愤,致使两位老人身心受损,长期生活在外,不敢回家。无奈之下,老两口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马某伟的收养关系,并支付生活费、教育费补偿金。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收养行为发生在1987年,即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虽然马氏夫妇事后并未办理合法手续,但鉴于二人已抚养马某伟长达20多年,且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邻居、亲友公认双方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证言,理应按照收养关系来对待。马某伟在成年成家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纵容其妻打骂马氏夫妇,经过当地村委会及家族长辈调解仍然未果,导致双方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马氏夫妇含辛茹苦把作为养子的被告抚育长大,而马某伟却不善待已经年迈的两位老人,更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伤害,法院本着尊重马氏夫妇诉求、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对马氏夫妇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第31条之规定,判决解除马某刚、张某与马某伟的收养关系;马某伟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马氏夫妇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金20万元。
(三)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本案中马氏夫妇收养马某伟的时间在1987年,虽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但法院裁判时应充分考虑到马氏夫妇的文化水平和邻里乡亲的证言,如果仅因马氏夫妇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便否定收养关系,不但会让群众不信服,也不利于保护做出善行的夫妇二人。马某伟作为二人在河边捡回的弃婴,能够健康成长并结婚育子,完全受夫妇二人的养育恩赐,马氏夫妇含辛茹苦供养子上学接受教育,为其操办婚姻,帮其照顾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种种行为,不仅伤害了马氏夫妇的感情与合法权益,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不仅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惩戒,更是民意所向。
 








上一篇: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莫让孩子受到再一次的伤害
下一篇:再婚老伴去世后的遗产如何法定继承?

搜索一下

联系我们

全国热线:4008-110-668
总机号码:010-65881866
业务咨询:010-51650266
传  真:010-65880566
邮  箱:zrls@zhongrunlawyer.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称: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国 热 线:  4008-110-668
  • 总 机 号 码:  010-65881866
  • 法 律 咨 询:  010-51650266
  • 传          真:  010-65880566
  • 电 子 邮 箱:  zrls@zhongrunlawyer.com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 网站首页  |  关于中润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