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中,父母留下的房产份额如何确定?
2017-10-09 16:49 2017-10-09 16:49 中润律师
遗嘱继承中,父母留下的房产份额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杨先生与祝女士夫妇共生育三女一子,长女杨甲、次女杨乙、幼女杨晓,儿子杨丙。同时,在镇子上有祖上遗留房产一座,为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30平米,1994年7月,该房产登记为祝女士所有,1999年起,该房产由祝女士出租给他人使用。杨先生于1977年亡故。杨晓自幼体弱多病,在世时随母亲祝女士与杨丙一家共同生活。1987年,杨晓因病身故(生前未婚且无子女),此后,祝女士与次女杨乙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10年9月去世,期间,杨丙多次向杨乙的丈夫陈某汇款以作为祝女士的赡养费。1999年7月,祝女士立下自书遗嘱一份,表示:该祖业房产是其与丈夫杨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其去世后,该房产中属其所有的部分归杨甲、杨乙所有,其丧葬费用由杨甲、杨乙支付。1999年8月,该市公证处为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2010年10月14日,祝女士亡故。后杨甲、杨乙共同起诉杨丙,要求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处分由其二人共同继承。
法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根据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应当属于祝女士个人所有。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屋。现祝女士亡故,上述房产属其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上述房产的继承从祝女士死亡时开始,因祝女士的配偶、父母及幼女杨晓已先于祝女士亡故,且杨晓未婚无子女,故该房产的合法继承人为杨甲、杨乙及杨丙。同时,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祝女士生前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依法有效,应当执行。祝女士在遗嘱中表示涉讼房产系其与丈夫杨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属其所有的部分归杨甲、杨乙所有。该意思表示的第一层含义是将已登记在祝女士名下的涉讼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以确定其通过遗嘱直接指定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第二层含义是该房产中一半的份额由两原告共同继承,另一半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杨甲、杨乙认为遗嘱将涉讼房产的所有权全部处分给其二人共同继承,与遗嘱的真实意思是不相符的。因此,综上,该房产的继承份额分别为杨甲、杨乙各继承5/12,杨丙继承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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