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016-11-01 16:42      2016-11-01 16:42      本站编辑



  陈某于2011年到某洗涤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洗衣工人,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7月14日,陈某在洗衣过程中不慎右前臂被搅入洗衣机器中,导致右前臂骨折,肘关节脱位。事故发生后,某洗涤有限公司将陈某送入医院治疗,2012年7月28日陈某病情好转出院,其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由某洗涤有限公司支付。出院后,陈某一直在家休养,某洗涤有限公司一直按月支付陈某工资3000元,直至2013年8月。后经法医鉴定陈某达七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3万元,但某洗涤有限公司提出只愿赔偿陈某1万元,双方就此事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向我所律师咨询相关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工作证”、“服务证”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陈某在某洗涤有限公司所从事的洗衣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受某洗涤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并享受报酬,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仍与某洗涤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上一篇:劳动关系的建立
下一篇:劳动合同的变更

搜索一下

联系我们

全国热线:4008-110-668
总机号码:010-65881866
业务咨询:010-51650266
传  真:010-65880566
邮  箱:zrls@zhongrunlawyer.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称: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国 热 线:  4008-110-668
  • 总 机 号 码:  010-65881866
  • 法 律 咨 询:  010-51650266
  • 传          真:  010-65880566
  • 电 子 邮 箱:  zrls@zhongrunlawyer.com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 网站首页  |  关于中润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