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有名誉权?

2017-10-11 16:19      2017-10-11 16:19      中润律师



公司是否有名誉权?
 
  公司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人,那么法人是否享有名誉权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由于公司法人不具有自然人那样的情感,所以法人名誉权和公民的名誉权有所不同。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初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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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不是人,而是拟制人,法人没有自然人所特有的精神活动,所以法人名誉权也不同于自然人纯粹的精神权利,在实质上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对它的侵害一般应有有形的损失。
  从具体案例整理中发现,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在于对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认定缺乏统一而明确的标准。在侵权案件中,往往纠缠着利益的衡量,即舆论监督权与法人名誉权、言论自由权与法人名誉权、消费者知情权与法人名誉权等利益的衡量。侵害法人名誉权认定标准的确立关键在于厘清权利之间的界限,不同类型的案件应当有不同侧重。可以说,如何实现这些权利之间的平衡是实践中法人名誉权保护的难题。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要注重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维护,同时严厉打击恶意诽谤、造谣行为。针对竞争对手侵权,明确商业言论自由及其行使界限,避免名誉权诉讼被滥用,对商业竞争者之间的诋毁行为应当施加较重的责任,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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