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二)---公司解散原因

2017-09-30 16:07      2017-09-30 16:07      中润律师



公司清算(二)---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解散是由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行为构成的一个完整过程。将公司解散作为一个时间过程,是因为解散公司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律程序和完成一系列的法律行为,包括依法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进行公司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等。这些行为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随着规定程序的履行和法律行为的完成,公司最终消灭。
  具体而言,公司解散的原因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存续的时间界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的营业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停止活动,进入解散阶段。公司章程也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旦出现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当解散的原因,公司就应当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活动,进入公司解散程序。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股东大会,他们有权对公司的重要事务作出决议。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消灭法人资格是公司的重要事务,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如果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所谓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被处罚公司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资格。所谓责令关闭,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作出了停止生产或者经营的处罚决定,从而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所谓撤销,是指由行政机关撤销由瑕疵的公司登记。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已经不能进行生产或者经营了,应当解散。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本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占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上一篇:公司清算(一)---清算概述
下一篇:公司是否有名誉权?

搜索一下

联系我们

全国热线:4008-110-668
总机号码:010-65881866
业务咨询:010-51650266
传  真:010-65880566
邮  箱:zrls@zhongrunlawyer.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称: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 全 国 热 线:  4008-110-668
  • 总 机 号 码:  010-65881866
  • 法 律 咨 询:  010-51650266
  • 传          真:  010-65880566
  • 电 子 邮 箱:  zrls@zhongrunlawyer.com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安联大厦1907、1908室

  • 网站首页  |  关于中润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二维码

友情链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