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分立(二)

2017-09-28 16:40      2017-09-28 16:40      中润律师



公司的分立(二)
 
一、公司分立的程序
 
   1、董事会决议
公司分立首先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再提交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在向股东会提出决议时还必须提交分立计划或者分立协议。在分立合并中,还需要由相对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2、股东会决议
公司分立经董事会决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决议。这是因为公司分立将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并可能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需要获得股东会的同意。
在分立合并中,还需要由相对股东会作出决议。
在召集股东会时,公司还应向股东发出通知或者进行公告,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包括分立计划或者分立协议概要。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因此,公司分立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公司法》第37条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作出决议。
  3、分立计划或者分立协议
我国公司法没有专门规定分立计划书或者分立协议。分立计划书由分立公司董事会制作和决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决议通过。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分立计划书具有法律效力。
分立协议由分立公司与相对公司董事会协商制定并经其决议通过后提交各自股东会决议批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4、财产分割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办理分立登记手续
 公司分立,应办理相应的注销、变更或者设立登记。《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分立的债务承继
  《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本条的规定,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任一公司主张权利,请求偿还债务,可以说法律对债权人的利益作了充分的保护。同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债权人同意,并与公司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免除其他分立后的公司清偿责任,债权人一旦与分立的公司签订还债协议,就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来行使权利,其他分立后的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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