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报社、耿某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2016-11-07 20:56      2016-11-07 20:56      本站编辑



 赵某于2009年8月14日在某网站发表了《棋子》美术作品,署名作者为赵某,后赵某在耿某经营的书店购买了某书刊,发现某报社在其主办的刊物中使用其美术作品作为配图,并删除了原美术作品配图文字。随即赵某找到我所,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我所律师经分析相关材料情况,建议赵某留存书店购物小票及发票,同时,将发表美术作品的网站网页进行打印,便于诉讼中法院将网页打印件进行网上验证,认定其真实性。随后我所接受赵某委托,代理了该案件。
  
  最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某网站刊载的美术作品署名作者为赵某,某报社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因此赵某对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同时,某报社在其主办的刊物中,使用了赵某美术作品,但未署赵某作者姓名,并对作品进行了修改,侵犯了赵某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且报社刊登的美术作品与赵某的涉案作品原本表达的主题不相干,报社将涉案作品作为文章的配图使用,使得涉案作品脱离了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歪曲了该作品的意旨,侵犯了赵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耿某是书店的业主,其销售了涉案侵权刊物,因此赵某请求耿某停止销售刊物的理由成立,同时耿某销售的涉案刊物有合法来源,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报社立即停止使用赵某美术作品,停止出版、发行刊物;同时在杂志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赵某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报社负担。同时判决某报社赔偿赵某经济损失,耿某立即停止销售某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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