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地起价欲赚钱,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6-07-27 10:22      2016-07-27 10:22      中润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与201639日与苏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方正公证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值为1500万元,张某一次性全额付款,定金为56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张某支付苏某定金50万元,310日确权后张某支付510万元,约定40天内过户,剩余房款于过户之日结清。合同签订后,张某多次催促苏某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但苏某均以房子价格过低拒绝过户,并要求张某补交更高额的房款才予以过户否则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在多次协商未果之后,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苏某仍不履行,张某遂将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苏某履行合同义务,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被告苏某在7日内将该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张某名下,且案件受理费由苏某承担。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与苏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合同。并且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房屋亦具备过户条件,被告苏某以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价格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于法无据,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及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苏某应向张某履行合同义务,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签订合同后坐地涨价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提示

 

 

 
 

有效的合同既是联系双方当事人的桥梁,也对当事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以及提高社会整体的公信力,对于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约定,还是应当恪守的,避免受一时的利益之蒙蔽,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支出以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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