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共同买房,分手时房屋如何处理?
2017-05-17 10:27 2017-05-17 10:27 中润律师
(一)案情介绍:
张某和李某系恋人,两人于2016年底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900万元,产权证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因分手,就该房屋如何处理,产生矛盾,李某认为产权在自己名下,理应归自己所有;而张某坚持虽然产权在李某名下,但购房款中70%即630万元是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划至出卖人的账户里,当初只是一时被感情冲昏了头脑才将产权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张某要求得到70%的产权或者将房屋出卖后分割70%的房款。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
出资是获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在出资的情况下,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所有权或者将出资赠与给对方,则一般应当能够确认其享有产权份额。但是出资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曾经有过出资行为和购买房屋的意思。主张产权份额的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物权登记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产权一经登记,法律即推定登记的产权人是正确的权利人,其他人如果有异议,就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该项登记。如果张某无法证明自己曾经出资,则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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