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017-04-07 16:28      2017-04-07 16:28      中润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06年1月9日,张三、李四协商后,由李四出具一份买房合约给张三,其主要内容是:李四自有房屋一幢,以人民币34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张三,定金人民币10000元,在12月15日前房款两清,违约方按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张三当即交付给李四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张三要交纳房款给李四时李四反悔,不同意将该房屋出卖给张三。张三主张该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李四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李四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李四辩解该房屋的价格远远超过人民币346000元,李四虽然在买房合约上签名的,但张三未签名,该合约只是收取定金的凭据,而不是房屋买卖的书面合同,且双方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无效的合同。
 
(二)案情分析:
 
     不动产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不动产物权转移的要件。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原、李四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张三请求李四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李四继续履行其合同,并责令李四协助张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四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出卖给张三,且收取后张三的交纳的证约定金10000元,虽然李四出具给张三的买房合约上没有张三的签名,但张三始终承认该合约,可以确认该合约是原、李四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张三、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后李四提出反悔,拒绝出卖该房屋,构成违约,李四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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