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引起的建筑质量纠纷

2017-11-27 15:36      2017-11-27 15:36      中润律师



工程欠款引起的建筑质量纠纷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22日,大鹏公司与翔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彩钢厂房搭建施工合同》,约定大鹏公司承建厂彩钢房搭建工程。合同约定,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支付决算总价的95%,余下5%为质量保证金,自完工交付使用后12个月付清。合同签订后,大鹏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项目的全部内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彩钢厂房搭建施工合同》,该工程最后决算款为2807967.93元(系大鹏公司单方计算,未经翔宇公司确认)。翔宇工程有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100万元工程预付款,完工后经大鹏公司多次催要,也仅支付了68万元,尚欠工程款1127967.93元。
  2010年5月19日,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大鹏公司将翔宇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余下工程款,翔宇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大鹏公司提出反诉,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请求支付拆除、重做费1220055.65元,工期延误违约金128000元。经法院聘请专业机构鉴定:大鹏公司依法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总价为1877001元。翔宇工程有限公司对质量问题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1.部分厂房基础混凝土强度不符合图纸要求;2.被检钢规格与设计图纸不符;3.部分彩钢厂房挡风板内侧钢管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大鹏公司针对质量鉴定的问题,提出申请对彩钢厂房构架基础现有的强度检测结果及钢管承载力能否满足规范使用要求进行测算鉴定,经过鉴定结果为:承载力及外侧钢管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翔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大鹏公司剩余工程款项。
 
 
 
 
法  律  解  析:
 
   本案为典型的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所连带引起的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作为欠付工程款的一方在另一方追索工程款时,为了达到不予支付或少付款的目的,提起质量问题的反诉请求,并要求承担大额的维修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违约金,这是建筑工程类案件的一个特点。本案所涉及的有《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报告补正》以及安装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测算鉴定报告等,由于审理法官均不是建筑工程专业人士,均需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专业问题进行鉴定。这些可能会给双方造成巨大压力,虽然得到了判决,时间上也损失很多。结合本案,建筑工程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应当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严格施工,如需变更相关数据,一定要与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签订洽商变更的书面函件,并要求技术负责人签字,设计单位等机构加盖公章。另外,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如遇见付款迟延,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尽量书面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并要求其签收相关函件。但已经违约付款的事实必须经过对方确认,以免发生本案中对方明明已经迟延付款在前,却要追究施工方的延期违约责任的情况。最后就是需要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施工方在工程施工完毕,结算书提交甲方之日起3日内,甲方不予支付或进行结算的视为认可施工方的结算方案。当然这份结算书应该保留甲方签收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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