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拆迁购房协议无效纠纷案例

2015-06-29 14:26      2015-06-29 14:26      admin



  本案原告王丽及其儿子余某,二原告诉称:2006年5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某20号平房拆迁,王文和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被拆迁人系王文、王全、王丽三户。同日,还签署预购房屋意向书,列明应安置人口五人,分别是王文、之妻杨XX,之子王全、之女王丽和之外孙余某,预购房屋共三套两居室。后二原告得知王文已经签订购房协议,并占有了二原告应当获得的回迁房屋。王某和XX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知二原告有拆迁利益,具有购房资格,却恶意串通签订损害二原告利益的购房协议,该协议应无效。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文和XX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7月1日签订的太阳宫A区回迁楼购房协议书第三条购房人3的王全部分无效,依法将购房人3变更二原告。
  
  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文和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应属有效。该购房协议书主要为维护选房的先后顺序,我公司不可能等一家人全部协商没有异议后才签协议,我公司只能和主要权利人王文来签协议,为了解决尽快入住的问题。实践中都是这种做法。现在已经交房给王文了,但产权证没有办理,后续还会签订买卖合同,产权办理时需要当事人提供书面的说明或法院的判决,才能将产权落在谁名下。因此本案实际与我公司无关。王文和我公司签订协议书时,出具了承诺书,如有纠纷与我公司无关。
  
  王文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也不存在恶意串通。二原告是被安置人,但只有购房资格,如要购房还要积极与开发商协商。而且我通知王丽时,王丽明确表示没有钱放弃回购。我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恶意串通,也没有损害二原告的利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原告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文签订《XXX区回迁楼购房协议书》系恶意串通,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拆迁公司,其拆迁行为系公开行为,且王丽及其丈夫的电话也在相关合同中载明,故王丽陈述二原告对回迁协议的签订毫不知情不符常理。二原告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王文恶意串通,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二原告的主张无法采信。二原告据此要求确认回迁协议购房人3王全一条约定无效,本院无法支持。二原告要求法院将购房人3直接变更为二原告,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丽、余某的全部讼诉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认为被告王文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第52条中第二项的规定,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我所接受本案被告王文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王文的代理人。律师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从本案的事实方面来考量:二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不存在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1.本案中被拆迁房屋的原产权人系被告王文本人,众所周知拆迁人在拆迁时针对的是被拆迁人,也就是被告王文本人,这是拆迁公司的惯例。
  
  2.原告做为拆迁时的可安置对象的权利享购房资格都是基于被告王文本人的宅基地才有的。
  
  3.     自2001年原告结婚后即不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原告户口在
  
  拆迁时,仅为空挂户,依据当年的拆迁政策,虽然要在货币补偿协议上载明拆迁地的户口人员,但代理人认为,这并不能代表原告就必然享有拆迁内权益。
  
  4.     原告出示的X年X月X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
  
  回复证明原告享有购置回迁房的资格,该证明载明的内容也仅仅能够说明有资格购买回迁房,而有资格购买与必须购买或一定会买并非是等同概念。
  
  二.     从法理上分析,合同法上的恶意,一般是指意思主义的恶
  
  意,即当事人具有加害他人的不良动机,且合同双方主观上都有加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如果一方缺乏故意的主观要件,也不构成串通。本案中原告根本未举证证明二被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     除了事实和法律上的意见,代理人还想从伦理道德上发表一
  
  点意见: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每位公民都应尽的义务,但本案中原告从未尽过赡养老人的义务;在拆迁后时隔十年时间,房屋上涨迅猛的情况下,受利益所驱,为一已私利,接连两次对自已的亲生母亲与有养育之恩的继父提起诉讼,导致两位老人伤心欲绝,目前都身患重病。故代理人认为无论从家庭和睦还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上考虑,原告的诉求都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总结:我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及时与当事人进行谈话,详细了解案情并就应诉方案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由于本案是父母女儿间的纠纷,案件无论是什么样的结果,都可能会影响亲情,所以本所律师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予盾,但是经过数次努力,终未能调解成功。经过两次的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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