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必备法律常识(一)

2017-04-14 10:49      2017-04-14 10:49      中润律师



(一)什么是注册资本?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也就是说,按照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数量的总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公司资本,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设立不再强制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及最低实缴金额,不再要求《验资报告》。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法律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作价出资。对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有两个限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
 
(三)注册资本是否可以任意填写?
 
     虽然《公司法》及工商登记管理不再要求实缴注册资本及《验资报告》,但注册资本的金额还是不能随意写,应量力而行。因为,“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 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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