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职责

2015-08-21 14:36      2015-08-21 14:36      admin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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