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之法律风险

2016-11-01 16:37      2016-11-01 16:37      本站编辑



  2014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xxx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将价值xxx万元的2台xx型号机器出卖给B公司,并对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还约定如B公司未能按期给付合同价款,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B公司只支付了部分价款,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我所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将B公司诉至人民法院,B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价款。因B公司未按照约定向A公司支付全部价款,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B公司认为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理由成立,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情况,决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调整违约金。遂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未支付价款xx万元、支付违约金xxx元。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B公司存在故意违约的事实,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违约金,标准偏低。根据A公司的损失情况,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违约金,遂判决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变更为xxx元。
  
  案例启示: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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